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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衡陽縣人民法院公布部分電信詐騙及關聯(lián)犯罪案件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犯常滔,男,28歲,漢族,無業(yè),湖南省衡陽縣曲蘭鎮(zhèn)人。2021年1月初,罪犯常滔明知“李文龍”從事網(wǎng)絡違法犯罪活動,仍先后辦理二張手機卡和二張銀行卡(農業(yè)銀行卡、郵政儲蓄銀行卡),銀行卡分別綁定上述二張手機卡,并開通網(wǎng)上銀行,手機卡號注冊微信號和支付寶賬戶,然后以500元的價格賣給“李文龍”。經核查,常滔的上述二張銀行卡均被用于網(wǎng)絡詐騙資金結算業(yè)務,其中農業(yè)銀行卡轉入資金3617340.02元,轉出資金3617339.57元,涉及網(wǎng)絡詐騙刑事案件16起,直接接收被害人涉案資金468381.07元;郵政儲蓄銀行卡轉入資金3593410元,轉出資金3593409.55元。罪犯常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依法判處常滔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犯顏軍,男,31歲,漢族,農民,湖南省衡陽縣樟木鄉(xiāng)人。2020年3月初,罪犯顏軍在廣東省東莞市偶然看見一陌生男子在發(fā)放關于貸款的相關卡片,通過該男子了解到提供自身實名制登記的手機卡、銀行卡可獲得錢財。為了牟利,顏軍按照該男子指使,利用本人身份信息辦理了一張實名制手機卡、一張工商銀行卡、一張農業(yè)銀行卡以及網(wǎng)銀U盾,后一起出售給該男子,得贓款2000元。經統(tǒng)計,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初,上述兩張銀行卡均被用于網(wǎng)絡詐騙資金結算業(yè)務,共計轉入資金3238973.90元,轉出資金3278826.49元,其中被害人白麗云被騙案中有13000元流入顏軍的工商銀行卡中。罪犯顏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依法判處顏軍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詐騙犯廖輝林,男,29歲,漢族,無業(yè),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水車鎮(zhèn)人。詐騙犯汪鳳云,女,24歲,漢族,無業(yè),湖南省祁東縣蔣家橋鎮(zhèn)人。詐騙犯雷香梅,女,28歲,漢族,無業(yè),湖南省嘉禾縣行廊鎮(zhèn)人。詐騙犯雷萍萍,女,29歲,漢族,無業(yè),湖南省嘉禾縣行廊鎮(zhèn)人。2019年8月以來,罪犯廖輝林、汪鳳云、雷香梅、雷萍萍租用衡陽市曉霞北街文翰花苑F棟604室為窩點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廖輝林提供詐騙話術、手機和電話卡并扮演花店老板,汪鳳云、雷香梅、雷萍萍扮演單身中年富婆,通過電話與其在“伊對”等相親平臺尋找到的詐騙對象聯(lián)系,假裝與對方戀愛,騙取信任,隨后以開店需要送花籃、禮炮為由進行詐騙,騙得的款項由負責提供銀行卡賬號的羅梅生(另案處理)收取15%的手續(xù)費后轉給廖輝林,再由廖輝林與具體參與詐騙的汪鳳云、雷香梅、雷萍萍平分。通過采取上述詐騙手段,罪犯廖輝林參與詐騙9次,參與詐騙金額為90117.5元;罪犯汪鳳云參與詐騙5次,參與詐騙金額為58577.5元;罪犯雷香梅參與詐騙2次,參與詐騙金額為14160元;罪犯雷萍萍參與詐騙2次,參與詐騙金額為17380元。罪犯廖輝林、汪鳳云、雷香梅、雷萍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新店開張的事實,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其中廖輝林、汪鳳云參與詐騙數(shù)額巨大,雷香梅、雷萍萍參與詐騙數(shù)額較大。依法判處廖輝林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汪鳳云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雷香梅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雷萍萍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詐騙犯梁中華,男,17歲,漢族,無業(yè),湖南省耒陽市水東江街道辦事處新塘村人。2021年1月9日,罪犯梁中華伙同謝貴(已行政處罰)、伍紹康(在逃)在耒陽市神州酒店909房通過使用手機TT語音軟件與家住在衡陽縣峴山鎮(zhèn)城頭村反車組的龍某(10歲)進行聊天,并取得龍某的信任,梁中華在確認龍某使用其母親龍利蘭的手機有綁定的支付寶、微信支付后,通過QQ語音軟件打開屏幕分享功能,讓龍某按其意圖進行操作發(fā)送微信面對面紅包及支付寶口令紅包。此后又利用龍利蘭保存在手機照片中的銀行卡、身份證、手機號碼將龍利蘭的一張農村信用社銀行卡綁定到伍紹康未實名認證的微信上,梁中華和伍紹康利用該微信進行消費支付,共造成龍利蘭經濟損失21868元。罪犯梁中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讓被害人發(fā)送紅包和將被害人銀行卡綁定微信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梁中華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詐騙犯李明煒,男,20歲,漢族,職業(yè)學校學生,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2021年4月3日,罪犯李明煒通過一個刷單微信群添加了被害人楊小美的微信,假借完成刷單任務之名要求楊小美在淘寶上購買一臺白色64G蘋果11手機并郵寄到其指定的地點。同時李明煒承諾收到手機之后,會向楊小美足額返還購買手機費用、加付45元傭金。楊小美按照李明煒要求花費4599元購買一臺白色64G蘋果11(全球通)手機并郵寄。同月6日,李明煒又以相同手段,誘騙被害人劉海燕花4490元網(wǎng)購一臺白色64G蘋果11(大陸版)手機并郵寄。李明煒收到楊小美、劉海燕郵寄的手機后,拒接楊小美、劉海燕電話,將手機銷贓并揮霍贓款。罪犯李明煒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李明煒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衡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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